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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滨海八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7836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熟梅民初字第00245号
    案号 (2016)苏0581执13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7
    发布日期 2016-08-16
    已履行 已履行2697.63元
    未履行 余款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王志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23209.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二、被告邓华军赔偿原告王志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356.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85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 三、被告滨海八丰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邓华军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志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2248元,由原告王志云负担120元,被告邓华军负担212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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