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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振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0030****189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6民初2358号
    案号 (2021)冀0606执13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亚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树明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宁亚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巨艳玲借款本金5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宁亚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战海江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宁双双、河北振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24467元,由被告宁亚利、宁双双、河北振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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