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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蓬达内港码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70359****943J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7民终803号、(2016)粤0705民初782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65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5
    发布日期 2020-10-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4606257】。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支付利息87万元给原告黎满浓(利息暂从2014年12月15日计至2016年2月22日;2016年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陈锦旋、 陈真恒、广东蓬达内港码头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汇星园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87万元及计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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