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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金通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29A0CY-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326民初5000号
    案号 (2021)浙0326执5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陶清明与被告浙江金通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年 8月 1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浙江金通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年 12月 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陶清明双倍定金及赔偿装修费共计 370000元(上述款项直接汇入原告陶清明中国农业银行万全郑楼支行的账户,账号 6228480338238625879);若被告未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款项按月利率 1%计收逾期利息,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陶清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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