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42214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4093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8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4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68.984万元(截至2019年2月15日)以及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60元(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6-公司、张浩荣、陈惠芬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无锡市融创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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