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14****54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3民初8893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12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期内利息(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计算),逾期罚息(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和律师费20万元。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苏B1-0-[2018]第005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造纸主机等设备共833台套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优先受偿,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24元减半收取为22712元(已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由江阴市长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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