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14****54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13民初720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12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支付罚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二、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50万元。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在最高额本金9000万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追偿。四、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就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睢县房他证(2015)字第15012412号、第15012413号、第15012414号、第15012415号、1501241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睢县他项(2015)第19号、第20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与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本金110112300元及相应罚息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及诉讼费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394元减半收取1486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697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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