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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14****54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13民初9339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12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4
    发布日期 2020-07-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前一次性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07350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欠息207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二、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前一次性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279608.33元、逾期罚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期内欠息27960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三、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前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975300元。 四、对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249111元减半收取12455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555.5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共同负担(于2019年4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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