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8114****549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281民初3016号 |
案号 | (2019)苏0281执65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归还(2017)年江阴字003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590万元,期内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以本金1590万元为基数,按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57.25个基点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590万元为基数,按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57.25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二、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归还(2017)年江阴字0030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7789485.3元,期内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以本金17789485.3元为基数,按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57.25个基点计算),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7789485.3元为基数,按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57.25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三、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归还(2017)年江阴字0077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490万元,期内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以本金1490万元为基数,按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26.75个基点),逾期利息(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490万元为基数,按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年期贷款基础利率加26.75个基点再加收50%计算);四、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68万元;五、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和本案诉讼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2017-016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268711089.6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和本案诉讼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张浩荣、陈惠芬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603609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23257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和本案诉讼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张英杰、缪柯怡提供抵押的澄房他证江阴字第f20160360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52151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和本案诉讼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存放在江阴市南外环路665号江阴新荣公司厂区内的存货(质押物清单详见编号2017年江阴(监)字01103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额7680万元、7680万元、76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880万元(主债权本金49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对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张浩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1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147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张英杰、缪柯怡、张浩荣、陈惠芬、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镍网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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