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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14****549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2033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4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张英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期内利息141828.13元、逾期罚息57773.6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375%再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张英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45300元。三、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对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00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新浩再循环纸业有限公司、江阴长江纸业有限公司、上海江龙纸业有限公司、江阴市新荣版纸有限公司、商丘新荣纸业有限公司、商丘新浩纸业有限公司、张浩荣、陈惠芬、张英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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