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京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22130****524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津0115民初9649号 |
案号 | (2020)津0115执35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大白庄法庭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天津京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工程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传动机械分公司货款232473元。案件受理费478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天津京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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