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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良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10127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00819号
    案号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2
    发布日期 2015-1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美容、徐良球、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小明借款290.45万元及其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刘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刘小明负担8000元,由林美容、徐良球、绍兴波斯达车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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