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浙统罚决字〔2020〕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省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统罚决字〔2020〕023号当事人:宁波申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咸祥镇球山法定代表人:刘亚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47099T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转交函〔2019〕140号要求,我局于2020年1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2020年1月22日,根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现已查明,你公司上报的2018年《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B603-2表)中“营业收入”,填报数为438190千元,检查数为284447千元,差错额为153743千元,差错率为54.1%。以上事实,有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企业成本费用(成本费用调查单位填报)》《利润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现场检查笔录和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本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局于4月2日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你公司,你公司于4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不列入一般失信企业,免予或从轻进行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不存在主观故意,态度端正,及时整改,且2019年统计数据质量明显好转,决定采纳部分要求,不予认定为一般失信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按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五)项标准,本局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统计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柒佰元整。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将罚款缴纳到以下账户:收款人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收款人账号:19000101040006575331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金数额。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省统计局2020年4月2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4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统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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