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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淮阴环行罚字【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装卸过程采取有效的防尘控尘措施;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经核算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叁万玖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9
    决定机关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