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80458****280W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04民初6155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21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共欠付原告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188000元,分别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188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二、如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付款,原告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由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淮安中油隆亿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42179元,减半收取2108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89.5元,原被告双方分别自愿负担313044.75元,被告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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