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富国罚〔2016〕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栏目(时限)开具发票,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29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富蕴县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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