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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富国罚〔2016〕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的栏目(时限)开具发票,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富蕴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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