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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一稽罚[2020]88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热浪创新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收到温州市羽沧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号码15545642,金额13970.87元,税额419.13元,价税合计14390.00元,货物名称为:*电子计算机*电脑。2018年8月31日你单位入账在管理费用科目,并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你单位与温州市羽沧贸易有限公司的人员没有联系,也没有资金支付给温州市羽沧贸易有限公司,以上发票对应的业务都是跟伟峰友和数码专营店开展的,发票由伟峰友和数码专营店提供,资金支付给伟峰友和数码专营店和南京零壹科技,属于从第三方取得发票。该张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39.00元处以一倍的罚款,计1439.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2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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