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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17K1E-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9民初67号
    案号 (2020)京0109执11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付国瑞二〇一九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七月税后工资41 372.5元; 二、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付国瑞未休年休假工资6781.61元; 三、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付国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9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缤果可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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