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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涡阳县民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9055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322民初2441号
    案号 (2021)赣0322执11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涡阳县民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柳呈祥、刘培根、刘培发、廖国华、刘剑锋、刘福玲货款84945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019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的损失,以8494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损失,以84945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294元,减半收取计6147元,由被告涡阳县民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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