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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78****91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02民初951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1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行支付利息270499.98元 二、被告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8元,由被告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安新县捷力和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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