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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78****91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84民初3928号
    案号 (2021)冀0684执5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2
    发布日期 2021-03-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炳政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8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借款中的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臧广军对第一项借款8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00元,由被告王炳政承担43300元,被告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承担4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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