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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60078****91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632民初2127号
    案号 (2020)冀0632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借期内利息2,207,337.50元;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9日开始,按逾期月利率11.792625‰计算至给付清偿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安新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工商抵登字(2014)第23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中的抵押财产在本案抵押债权的比例范围内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臧广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33元,减半收取计56,567元,由被告保定大利铜业有限公司、臧广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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