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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268****377J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02民初3660号
    案号 (2019)苏1202执19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8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泰州贝之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二、本诉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泰州贝之星贸易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62274.3元,并给付违约金人民币159942.12元,合计给付人民币322216.42元。三、驳回反诉原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6133元,由本诉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原告已预交,本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本诉原告);反诉受理费人民币5279元,由反诉原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受理费人民币6133元、反诉上诉受理费5279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4793699134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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