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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4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3371号
    案号 (2018)苏1202执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5
    发布日期 2018-08-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姜堰区万达广告标牌厂欠付定作款327098元及违约金44129元。 二、驳回原告姜堰区万达广告标牌厂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78元,由原告负担810元,被告负担6868元(原告已预付7678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78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行号:104312800123;④账号:479369913453;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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