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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243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02民初1606号
    案号 (2017)苏1202执2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21
    发布日期 2018-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涉案工程总工程款人民币1255447.96元,被告已给付工程款人民币738813元。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2500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于每月1日前分别给付原告人民币60000元,于2018年2月1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70000元,余款人民币16634.96元及利息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开发区支行548258222779的银行账号内。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款项同时向被告出具相应数额的发票,最后一期款项领取时原告将其余未开具的发票一次性补齐。 二、如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确定的时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516634.96元扣除被告本案中已给付的款项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负责涉案工程已破损玻璃的维修义务。 四、余无争议。 五、本案受理费8966元依法减半收取4483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人民币7753元,由原告江苏汉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83元、被告泰州港丰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27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2017年10月1日前迳交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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