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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晁淑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63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170号
    案号 (2016)宁0205执10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6-11-2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水泥款6160元、利息1067元,合计7227元; 二、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给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开具3840元水泥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金源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石嘴山市惠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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