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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综执〔2020〕罚决字第07-01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事实和违则:2020年11月16日16时55分,我局上塘中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杭州市拱墅区陆家坞92号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设置在拱墅区陆家坞92号生活区宿舍内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有剩菜剩饭一类的其他易腐垃圾和饮料瓶等可回收物,不符合生活垃投放的要求。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责任人,未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杭州市建设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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