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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林州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8117****91X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581民初4070号
    案号 (2020)豫0581执8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州市庆源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市区信用社贷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原、被告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计付期间自2007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林州市庆源铸业有限公司已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9508.4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林州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吴庆丰、段志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林州市庆源铸业有限公司、林州市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吴庆丰、段志辉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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