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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215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1482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1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借款本金790万元及利息(含复利、逾期利息)【其中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5.437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计算,已付利息5686.41元应予以扣除;2017年11月11日之后逾期利息(含复利)按年利率8.15625%及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结、计息方式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沈玉现、李亮亮、张春杰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3346元,由鲁山县万通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鲁山县宏昌五金有限公司、沈玉现、李亮亮、张春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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