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0692201511_14118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定性与处罚意见 1、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6542.51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3271.26元。 2、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411.54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705.77元。 3、由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2066.77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于0.5倍的罚款1033.39元。 4、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应扣未扣税款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0元定性为应扣未扣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20元。 5、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400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4000元。 6、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20元。 7、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9937.9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9937.9元。 8、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20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20元。 9、由于纳税人原因,采用不进行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印花税税款10.3元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于1倍的罚款10.3元。 以上共计处于罚款29018.62元。没收非法所得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9-07 |
决定机关 |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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