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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大象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司惠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40791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商初字第00043号
    案号 (2017)苏0214执11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日期 2017-06-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锡山冷拔厂结欠景信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截止2015年7月30日的利息236000元,此款锡山冷拔厂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本金5万元,于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16年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17年4月30日、5月30日、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前各支付本金5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6.5‰计算),于2017年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前各支付利息5万元,余款利息36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如锡山冷拔厂未按约履行超过三期,则锡山冷拔厂需另行支付景信公司律师费33000元,且景信公司可就锡山冷拔厂未支付的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大象公司、德尔信公司、曹永明对本调解协议第一、二款调解项中锡山冷拔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14097元,减半收取704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48.5元(此款已由景信公司预交),由景信公司、锡山冷拔厂各负担6024.25元。景信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6024.25元不要求法院退还,由锡山冷拔厂于2018年4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景信公司。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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