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池市监处字﹝2021﹞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内容 | 没收当事人在2019年第二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氮氧化物(脱硝)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时段收取的环保电价款叁仟捌佰柒拾玖元整(3879.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01 |
决定机关 | 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