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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49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03民初2234号
    案号 (2017)赣0403执3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16
    发布日期 2017-03-2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强和被告九江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茹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李强和被告九江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茹借款本金7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月1日的借款利息13800元。 三、驳回原告张茹其它诉讼请求。 四、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受理费3762元,由原告张茹负担452元,由被告李强、九江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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