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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九江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5493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403民初1320号
    案号 (2017)赣0403执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1-1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1、被告李强和被告九江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余昭铎返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46846元并承担自2016年5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取的逾期利息。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4267元,减半收取2133.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53.5元,由原告余昭铎负担153.5元,由被告李强和被告九江市派拉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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