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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邵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095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06民初3920号
    案号 (2017)苏0206执28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11
    发布日期 2018-05-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1.6%计算); 二、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上述期限内支付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7000元; 三、邵祥明、邵云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所承担的利息部分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 五、确认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所承担的利息部分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六、邵祥明、邵云、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追偿,亦可在超出各自份额部分相互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824元,由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邵祥明、邵云、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还,无锡市锦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邵祥明、邵云、无锡市锦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锦江中小学生接送服务中心直接支付给无锡市滨湖区汇昌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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