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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市丰南区惠宇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可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1955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民初字第3103号(2015)丰民初字第3103号
    案号 (2016)冀02执111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3
    发布日期 2016-08-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宇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286302.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以欠款额2217654.93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额3286302.1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1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惠宇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3090元,由原告负担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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