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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豪钢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756****308C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5民初4018号
    案号 (2019)渝05执2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重庆钢鹏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宫支行贷款本金269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 2.被告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豪钢物资有限公司、李卿、梁洪、李秀民、郑家碧、王劲、梁双对被告重庆钢鹏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186967.7元,由被告重庆钢鹏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豪钢物资有限公司、李卿、梁洪、李秀民、郑家碧、王劲、梁双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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