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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30079****193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706民初7632号
    案号 (2021)苏0706执4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2-02-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永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502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二、被告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永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万元。三、驳回原告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39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领睿贸易有限公司、河北燕阳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王永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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