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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59****3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321民初2907号
    案号 (2021)苏0321执4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日期 2021-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4459.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44459.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6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二、驳回原告徐州江煤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6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霍州煤电集团兴盛园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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