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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9****500D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11772号
    案号 (2021)苏0281执2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5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宇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750000元,此款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月31日前给付400000元,2021年3月31日之前给付200000元,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1年5月31日前-2-给付30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2021年7月31日前给付2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51元(无锡宇龙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无锡宇龙物流有限公司。三、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应承担以未付运输费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无锡宇龙物流有限公司同时可对江阴市中通吉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给付的运输费、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双方以后再无其他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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