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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扬州博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1898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12民初5743号
    案号 (2022)苏1012执1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日期 2022-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玉清各项损失85750元;二、被告扬州博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扈军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扬州八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前赔偿原告杨玉清各项损失40000元;四、驳回原告杨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8元,由被告扈军、博轩公司共同负担767元,被告八方公司负担256元(已给付原告),余款255元由原告自负。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扈军、博轩公司共同负担。被告扈军、博轩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扈军、博轩公司在给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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