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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舞钢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闫丽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005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81民初439号
    案号 (2017)豫0481执9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8-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舞钢市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秀根货款10832元; 二、驳回原告李秀根对被告蔡书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借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元,由被告舞钢市万泉河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红伟 审判员蔡卓琳 人民陪审员王朝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梁超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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