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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久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世优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8326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94号
    案号 (2017)粤0904执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6
    发布日期 2017-03-1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州久城矿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向原告邵伟权还清借款1500万元及该款利息(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0年11月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江油金时达石业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贤优对被告广州久城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广州久城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广州久城矿业有限公司、四川江油金时达石业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贤优负担。鉴定费14520元,由被告四川江油金时达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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