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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000561572877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8民初5697号
    案号 (2019)京0118执1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7
    发布日期 2019-06-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伟剩余保证金、劳务费、赔偿款等共计二十四万五千元。 二、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伟欠付保证金、劳务费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为以下几部分:1、以三十二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2、以二十七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3、以二十二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4、以二十一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5、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6、以十九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7、以十四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二十五元(原告李伟已预交),由原告李伟负担一千九百五十元(已交纳),由被告中铁北部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九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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