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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慈卫公罚〔2019〕03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慈溪市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慈溪市古塘街道道海关路8号的慈溪市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2019年7月17日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2张、《询问笔录》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鲁立群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慈溪市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宁波市禁止吸烟执法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且慈溪市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节,并参照《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裁量标准,罚款数额幅度为:500-2750元。本机关已告知慈溪市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慈溪市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处理意见:决定给予慈溪市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9
    决定机关 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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