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10809****966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初2829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28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15602378】。一、被执行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回购交易价款本金598730000元、合同到期前的利息12018517.81元,并以5987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4月23日起支付利息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以5987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三、被执行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150000元;四、如被执行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执行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质押的天夏智慧(证券代码:000662)70572932股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以前述各项被执行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款项为限优先受偿;五、被执行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夏建统应对被执行人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上述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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