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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00058****191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1127民初24号
    案号 (2021)冀1127执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09-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衡水淼森橡塑有限公司货款2967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衡水淼森橡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利息(以货款296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日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共计4995元。由原告衡水淼森橡塑有限公司承担2120元,由被告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8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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