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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胜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4348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216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1971执189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胜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本铃车业科技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合同定金119740元,以及返还29935元款项;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本铃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421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本铃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989.15元,由被告东莞市胜扬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223.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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