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0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1808号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D41X3法定代表人:翁继明联系电话:15858699567住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塔苑社区劳动北路118号经查明,9月20日下午,执法人员在黄岩区二环西路碧桂园德信西岸售楼部东面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置的围墙广告破损严重,画面广告内容为碧桂园德信西岸的楼盘广告,该广告牌的尺寸为4米*20米,面积为80平方。执法人员下发了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9月26日17点前修复,执法人员在9月27日下午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进行修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图片证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1803号,当事人当场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附:相关法条《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以及非广告的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以下统称户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户外设施,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不改造或者拆除的,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09 |
| 决定机关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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