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黄综执罚决字〔2019〕第00416号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翁继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MA28HD41X3联系电话:13357108874住所地/经营场所: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长塘村一区6幢1单元601室2019年5月27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黄岩区北城街道浦西村江山壹品苑一期工地时,发现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江山壹品苑一期工程施工已完成。经查,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江山壹品苑一期工程自2017年开工以来,在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施工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处置,现江山壹品苑一期工程已建设完工,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完毕。本机关已于2019年5月27日责令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经查明,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本案调查终结后,本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台黄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396号),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决定对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台州德新园置业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至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1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31 |
决定机关 | 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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